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昌工程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昌工程学院校友、教职工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系和团结南昌工程学院校友发扬爱国爱校优良传统,为国家、为家乡、为母校发展多做贡献的重要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南工务实创新精神,为学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成立南昌工程学院校友会党支部,党支部接受南昌工程学院党委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昌工程学院瑶湖校区行政办公楼内,邮编:3300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各地校友,指导组建各地校友会,并组织开展健康合法的社团活动。
(二)加强各地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及时调查、收集广大校友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三)开展有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校友为学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四)为各地校友到学校开展合作及参观、访友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地校友会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入会,校友经个人申请(口头或书面)可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昌工程学院校友:
(一)凡在南昌工程学院(含江西水利电力学院、江西省水利水电学校大专部、江西工学院水利分院、江西水利专科学校、南昌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和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过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函授生和各种短训班的学员;
(二)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
(三)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四)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瑶湖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于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网站和内部刊物;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社会人士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学校办学收入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含注册资金),会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委托南昌工程学院计划财务处代管,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赠给学校,用于学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