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工程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维护校友权益,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南昌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规定,现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及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会资产及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社会人士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学校办学收入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经费委托南昌工程学院计划财务处代管,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财务人员负责本会资产及经费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会的财务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二)负责办理本会的财务支出,包括审核本会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它费用等各项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三)及时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每年向会长、秘书长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全面报告校友会财务状况。
(四)依据法律政策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资产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对资产及经费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八条 本会经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校友中分配。其使用范围:
(一)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会议会务经费;
(二)以本会名义组织校友参加的活动经费;
(三)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运行、办公经费及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支出;
(四)以本会名义对母校的捐赠;
(五)对生活困难的校友进行资助;
(六)校友的接待经费;
(七)理事会授权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校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会财务管理应当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账目,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制作年度财务报告供本会理事会审核。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权监督并提出质询。
公布账目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主要财务数据。理事会有权要求涉及本会经费相关工作的主管、会计、出纳等专门人员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相关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经费使用最高监督机构,理事会负责本会经费使用日常监督与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校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经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公布。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南昌工程学院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日